一、参保意义
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党和政府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一项重要惠民政策。学生在校参加大学生医保,解决了学生在校期间的就医问题,减轻大学生的家庭负担。
二、参保时间和缴费标准
10月1日---12月30日,为大学生办理参保手续时间。大学生参保费每生380元,自第二年1月1日—12月31日可享受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规定的门诊和住院医保待遇。
三、参保享受的医疗待遇
(一)门诊医疗待遇
1.门诊医疗费报销比例为60﹪,不设起付线,每个参保年度报销限额为400元。报销比例及额度将随新乡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报销相关规定适时调整。
2.参保学生就医实行校医院首诊制,即参保学生就医应当首先在校医院就诊。因病情确需转诊上级医院的,由校医院接诊医师开具转诊证明,转诊到定点医院就诊。
(1)校内门诊医疗费:参保学生到校医院就诊,校内门诊医疗费实行直接报销。
(2)校外门诊医疗费:每周二下午学生持转诊证明、门诊发票、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等到校医院医保办办理报销手续。国家法定假期、寒暑假、外地实习及休学期间,参保学生在异地生病可到当地医院医治,回校后持就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或门诊病历)、发票、门诊费用明细清单到校医院医保办办理报销手续,实习、休学者由院部开具证明。
(二)住院医疗待遇: 在每个参保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
1.参保学生在校期间因病情需要在新乡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在医院办理住院医保手续,出院结算时应报销部分直接退回本人(直报)。
2.国家法定假期、寒暑假、外地实习及休学期间,参保学生因病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有两种报销方式:(1)住院后向学校医保办报备,住院费用个人先行全额垫付,出院后按新乡市医保中心规定准备相关材料,返校后到校医院医保办开具相关证明,再到新乡市医保中心办理报销;(2)入院三天内联系新乡市城乡居民医保中心(电话0373-3765306)进行备案,备案成功后在就诊医院享受直报。
(三)门诊重症慢性病申报:凡参加新乡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学生,本人患有新乡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之一的,需在申报病种相关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进行申报鉴定。如同时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符合病种规定的疾病,应由本人选择一种主要治疗的疾病进行申报。
门诊慢性病为35种,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80%,实行定点治疗、月限额封顶管理。
序号 |
病种名称 |
统筹支付金额 |
1 |
慢性心功能衰竭 |
290元/月 |
2 |
肝硬化失代偿期 |
420元/月 |
3 |
结核病 |
160元/月 |
4 |
癫痫 |
100元/月 |
5 |
精神分裂症 |
不设限额 |
6 |
类风湿关节炎 |
250元/月 |
7 |
强直性脊柱炎 |
250元/月 |
8 |
系统性红斑狼疮 |
400元/月 |
9 |
有并发症的糖尿病 |
290元/月 |
10 |
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 |
230元/月 |
11 |
恶性肿瘤(含药物) |
560元/月 |
12 |
非透析 |
1500元/月 |
13 |
肺心病 |
100元/月 |
14 |
慢性阻塞性肺气肿 |
200元/月 |
15 |
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
0-1年4900元/月 |
1-3年4000元/月 |
3年以上3300元/月 |
16 |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后治疗 |
290/月(术后一年以内) |
17 |
风湿性心脏病 |
100元/月 |
18 |
慢性萎缩性胃炎 |
100元/月 |
19 |
慢性病毒性肝炎 |
210元/月 |
20 |
二期及以上高血压 |
250元/月 |
21 |
帕金森氏症 |
250元/月 |
22 |
冠心病(非隐匿性) |
500元/月 |
23 |
肾病综合症 |
1300元/月 |
24 |
重症肌无力 |
300元/月 |
25 |
甲状腺机能减退症 |
300元/月 |
26 |
肝豆状核变性 |
300元/月 |
27 |
肺间质纤维化 |
300元/月 |
28 |
干燥综合征 |
600元/月 |
29 |
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 |
500元∕月 |
30 |
心脏瓣膜置换和冠状动脉搭桥手术后 |
350元∕月 |
31 |
分裂情感性障碍 |
400元/月 |
32 |
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型精神病) |
400元/月 |
33 |
双相(情感)障碍 |
400元/月 |
34 |
癫痫所致精神障碍 |
400元/月 |
35 |
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
400元/月 |
四、参保学生就医执行新乡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支付标准,超出目录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参保学生就医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一)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自杀、自残的;
(三)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斗殴、酗酒、吸毒及其它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致伤病的;
(四)因美容、矫形、生理缺陷等进行治疗的;
(五)属于工伤保险(含职业病)支付范围的;
(六)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它情形。
校医保办地址:校医院二楼214室,电话:0373-3691025
新乡市城乡居民医保中心电话:0373-3765306
河南工学院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