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类身体健康的法定乙类传染病,目前在我国其发病率位居传染病发病的首位。为有效预防和控制结核病的传播与流行,加强结核病防治和管理,提高发现率和治愈率,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科研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二条学校成立传染病防控工作督导小组,由校医院、学生处、后勤管理处、党政办及人事处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联合组成。督导小组在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对学校相关责任部门每年进行2—3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督导检查,检查结果将计入部门年终绩效考核成绩。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实行责任制,院(部)书记为所在院(部)的第一责任人,党政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校医院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校医院接诊医生实行首诊负责制。首诊医生发现疑似结核病人要及时转诊到当地结核病防控机构进行排查,转诊时要认真填写转诊登记,并负责追踪到底,一旦确诊及时上报校医院疫情报告人。
(二)疫情报告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乙类传染病管理的要求,发现结核病人及疑似病人及时向当地结核病防控机构上报,并通知病人所在部门。
(三)负责对确诊病人和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进行筛查,并对相关场所进行消毒灭菌的技术指导工作。
(四)负责对患病学生提出休(退)学、隔离治疗的建议;对申请复学学生的病情复查及相关病情资料审查,提出复学建议;负责对在校服药病人的督导治疗。
(五)负责将结核病的筛查纳入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员工健康体检计划,并负责监督完成。
(六)负责在结核病防治机构的业务技术指导下,加强对学校卫生技术人员和学生管理人员的结核病防治知识培训,提高相关人员对结核病的诊断和监督管理水平。
(七)负责定期对全校师生员工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学生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将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纳入年度管理计划,负责常态化督促、监管各院(部)对有关传染病防控制度的落实。
(二)负责协助校医院对主管学生工作的各院(部)书记和辅导员定期进行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和考核。
(三)负责开展对学生宿舍和教室环境卫生的日常保洁、通风换气工作,并负责日常检查和监督。
(四)协助校医院每年开展一次对各院(部)执行《学生因病休假管理制度》和《学生晨检、因病缺课登记及追踪制度》等传染病防控制度的落实情况,以及对学生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教育效果评价的综合评比活动。
第五条各院(部)主要履行的职责:
要严格执行学校《学生因病休假管理制度》和《学生晨检、因病缺课登记及追踪制度》。具体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措施。
(一)负责做好师生日常健康状况的监测工作。各院(部)每个班级必须配备《学生晨检、因病缺课和追踪登记本》。学生日常健康监测实行寝室长负责制,每个寝室长负责对本宿舍同学的健康状况进行监控、上报,班级指定专人每天对全班同学健康状况进行登记、汇总并报告院(部)辅导员,院(部)对有可疑症状者应追踪其就医情况及去向。此项工作要常态化开展,并形成日报告制度,如发现重大疫情要求“零”报告制度。
(二)负责做好院(部)疫情报告工作。各院(部)年级辅导员要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一旦发现师生中出现咳嗽、咳痰2周以上,或痰中带血丝;或出现胸闷、胸痛、低热、盗汗、体重下降、乏力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要在24小时内报告校医院疫情报告人,同时督促其及时到校医院就诊。
(三)如确认疫情发生,院(部)要积极配合校医院协助当地疾控机构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的调查及密切接触者的筛查工作,督促落实好上级布控的其他学生监测防控工作。已确诊的具有传染性的结核病患者,不得继续在学生宿舍住宿,必须留住指定医院或回家治疗休养,并负责办理患病学生休学手续,同时监督其到校医院登记备案。
(四)认真落实《学生因病休假管理制度》。学生因病需请假住院治疗或回家治疗的,必须在校医院备案并开具诊断证明,各院(部)方可办理休假或休学手续。返校需持经治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到校医院登记并开具诊断证明方可办理返校或复学手续。
(五)各院(部)要在学生中经常开展灵活多样的健康教育知识普及活动。利用主题班会、讲座、知识竞赛、板报等形式每年至少开展2—3次结核病防治知识教育,提倡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通过对学生进行结核病相关知识教育,使其成为结核病防治的义务宣传员、监督员。出现疫情时,做好学生的思想稳定工作。
第六条后勤管理处、图书馆主要履行的职责:
严格按照学校《室内场所通风与重要场所定期消毒制度》,落实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消杀制度,布置具体通风、消毒工作,责任到人。同时建立完整的消毒档案,加强自检,不遗漏、无差错。确保室内场所通风透气、卫生保洁,努力改善师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一)室内场所通风:加强教室、宿舍、食堂、浴室及图书馆等人群聚集场所的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每小时需要进行1次空气置换,一次至少通气10分钟,如温暖天气(或季节)宜采取全日开窗的方式换气。
(二)重要场所定期清毒:教室、宿舍、食堂、浴室及图书馆等公共区域常规使用含氯消毒剂进行地面湿拖、物体表面擦拭,每周2次。发生疫情期间可适当扩大消毒范围、酌情增加消毒次数,或在公共场所进行必要的预防性消毒。
第七条宣传部、团委主要履行的职责:
协助校医院、学生处、各院(部)联合开展多种形式的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确保广大师生充分掌握结核病预防知识和应对措施,增强防控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恐慌。
第八条党政部门主要履行的职责:
做好各部门室内环境卫生、日常保洁和通风换气工作;负责做好本部门疫情报告工作,发现疑似结核病人及时上报校医院。
第三章 疫情报告、登记管理、预警和疫情控制
第九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早期发现结核病人,早期隔离,有效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学校师生员工对可疑结核病人有及时报告的义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视为可疑肺结核病人:
(一)有慢性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伴有咯血等症状者,可伴有食欲不振、发热、消瘦、乏力、盗汗或者胸痛、气短;
(二)肺部X线检查怀疑活动性肺结核病变者。
第十条校医院首诊医生应认真填写病人门诊登记本及转诊登记本,发现疑似病人及时登记并转诊到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进行排查,同时上报校医院疫情报告人,疫情报告人做好疫情登记及上报工作。
第十一条各院(部)辅导员对已住院的患病学生要保持密切联系,随时掌握患病学生的诊断和治疗情况,并将学生诊疗的情况随时通报校医院。
第十二条校医院疫情报告人对转出的疑似病人应在三天内追踪调查,对确诊患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对其密切接触者进行结核病筛查。经市结核病防治所排除结核的人员,经校医院确认并出具证明方可回校上课。
第十三条结核病预警机制:
(一)当一个院(部)的教职员工和学生中发生一例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包括结核性胸膜炎,不管痰菌阳性与否),应对其密切接触的教师、同班(包括同一宿舍)的同学在病人发现7天内进行结核病全面筛查;
(二)一个院(部)如在一个月内发生两例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应对其密切接触的教师、同年级的同学在病人发现7天内进行结核病全面筛查;
(三)一个院(部)如在一季度内发生三例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应对全院(部)的教职员工和全体学生在病人发现7天内进行结核病全面筛查;
(四)一个院(部)如在一个月内发生三例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对全院系的教职员工和全体学生在病人发现7天内进行结核病全面筛查。同时根据需要,从筛查之后计算,在第三个月对全院系的教职员工和全体学生进行第二次结核病筛查。
第十四条对确诊或疑似结核病人及时隔离治疗。确定发生结核病疫情后,校医院通知学生处和相关院(部)负责人,根据发病情况确定结核病筛查范围,并由相关院(部)严格按照筛查范围,提供学生筛查名单,按照告知书时间要求,及时安排学生筛查。筛查时由老师亲自带队,认真组织学生,配合校医院做好患病学生及其密切接触者的结核病筛查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各院(部)应负责联系宿管等部门按照校医院要求,落实对患病学生宿舍楼层、教室等相关区域的清洁及消毒工作,有效地控制疫情蔓延。
第十五条教职工(含宿舍管理中心、饮食服务中心等单位的临时工)发生结核病应迅速隔离治疗,所在单位应立即通知校医院疫情报告人备案,由校医院指导对其工作场所进行彻底消毒,对密切接触者进行严格筛查。
第四章 治疗、休学和复学
第十六条肺结核病人和疑似病人一经发现,必须接受结核病防治机构的诊断和治疗。
第十七条凡需住院的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和疑似病人应及时转至市结核病防治机构,按照有关法规要求进行管理并按照统一的化疗方案进行规范的全程督导化疗,未经结核病防治机构允许,结核病人不得转诊到外地治疗。
第十八条肺结核不住院病人的化疗采取全国统一的化疗方案并坚持全程督导或全程管理化疗。一般为不排菌、病灶较稳定且症状较轻的病人,可在家中休息治疗。
第十九条各部门负责督促和追踪所属人员的结核病诊治活动,及时向校医院报告情况。活动性肺结核病人一旦确诊,办理住院手续的同时,由校医院对学生和教工提出病休建议,并通知所在部门,分别报学校教务处和人事处审批。
第二十条患病学生治愈后,应向校医院提供相关病情的资料,并遵照校医院的安排到指定结核病防治机构进行检查。校医院负责审查相关病情材料,依据结核病防治机构提供的诊断证明,提出复学建议,学生凭校医院复学建议办理相关复学手续。具体教职工的病休、复工手续办理参照学生以上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结核病人和疑似病人,应关心帮助他们,使其得到及时救治。所有教职员工和学生患肺结核病必须在校医院备案,接受校医院相关医生的督导隔离治疗。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在结核病防控工作中,对因工作疏忽或不负责任,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依据情节轻重对相关部门负责人及责任人分别给予约谈、全校通报批评和取消年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分;造成公共卫生事件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严格按照学校规定对学生进行结核病防治知识普及教育,经督导小组抽查学生结核病防治知识知晓率低于95%的;
(二)不严格执行学校《学生因病休假管理制度》和《学生晨检、因病缺课登记及追踪制度》而迟报或漏报结核病人的;
(三)不严格执行学校《室内场所通风与重要场所定期消毒制度》室内卫生脏、乱、差及通风换气不到位的;
(四)对疑似结核病人未及时转诊或疫情报告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呈报疫情,又不建立登记制度的;
(五)不严格按照结核病防治机构要求对确诊病人和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进行筛查的;
(六)患病学生和教职工隐瞒病情、相关部门及院(部)知情不报或措施不力等;
(七)其他未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而造成学校结核病聚集疫情,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校医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工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8年10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