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离退休教职工医疗费报销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学校离退休教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切身利益,节约开支,堵塞漏洞,参照河南省、新乡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医疗费用报销对象
医疗费用报销的对象为学校在编且未参加新乡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离退休教职工。
二、就诊及转诊制度
(一)凡享受校内医疗报销的离退休人员,患病须先到校医院就诊。医务人员应依照诊疗规范和《处方管理办法》,根据病情规范诊治,合理、安全、按疗程用药,诊断与用药必须相符。属国家规定的自费药品不予报销。
(二)因校医院医疗条件限制,需到上级医院门诊诊治的患者,由接诊医生开具转诊证,经校医院副院长审核签字后方可外出就诊,就诊结束后及时将诊疗结果反馈转诊医生。因急诊或在外地而无法办理手续者,应及时拨打校医院急诊电话3691120告知值班医生,医生核实登记后可补办转诊手续。三天内不与学校联系的,即视为自行就诊不予报销。
(三)因病情需要确需到上级医院住院治疗的,需接诊医生开具转诊证,由校医院院长审核签字。因急诊入院或因在外地而无法办理手续者,可先行住院治疗,但必须在24小时内电话告知校医院值班医生,三天内委托他人办理转诊住院手续,否则视为自行住院不予报销。出院后及时将有关病历材料、出院证明及报销票据由转诊医生确认后,再行办理报销手续。
三、医疗费报销方式
(一)校内门诊:离退休职工在校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费,实行直接报销方式,学校只收取个人自负比例部分,统一使用校园一卡通进行刷卡结算。
(二)校外门诊:校外门诊医疗费实行每季度集中审核报销一次。离退休职工在校外就诊后,须及时持转诊证、医疗明细清单、发票到校医院检验科负责医疗费审核的人员进行医疗明细审核及发票认证,然后由校医院院长审核签字报销。
(三)住院费用:上级医院住院医疗费实行每月集中审核报销一次。离退休职工出院后需提供转诊证、病历复印件、出院证、诊断证明、住院费用总清单及发票,由校医院负责医疗费审核的人员根据患者住院费用总清单进行审查核算,校医院副院长进行复核后,由校医院院长审核签字报销。
四、医疗费审核办法
校医院成立离退休教职工医疗费报销审核领导小组,校医院院长担任组长,副院长担任副组长,组员由纪检委员、临床医生及综合管理科具体审查核算人员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规范离退休教职工校内外就医审批流程,严格按照学校、河南省及新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文件精神进行医疗费用审核。
(一)药品审核依据《河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新药品目录》相关规定执行。
(二)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的审核,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新乡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五、报销比例
(一)门诊报销比例:按离退休职工工龄计算医疗费报销比例。门诊医疗费中如存在河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中规定的自费部分,则扣除自费金额后剩余金额按正常比例报销,具体报销比例如下:
工龄及类别 |
校内报销比例 |
校外报销比例 |
指定医院 |
非指定医院 |
16-25年 |
80% |
70% |
60% |
26年及其以上 |
90% |
80% |
70% |
离休人员 |
100% |
100% |
90% |
退休厅级干部 |
100% |
100% |
90% |
(二)住院报销比例:离退休职工住院医疗费报销,根据经治医院所提供的住院费用总清单,严格按照河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中具体规定进行审核,其中自费项目的费用由个人承担,扣除自费项目后剩余的金额按职工工龄报销比例进行报销,报销不设起付线,原则上报销金额不低于新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具体报销比例如下:
工龄及类别 |
指定医院 |
非指定医院 |
16年及其以上 |
80% |
70% |
离休人员 |
100% |
90% |
退休厅级干部 |
100% |
90% |
六、相关解释
(一)指定医院范围:新乡市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特殊疾病经校医院转诊至新乡市以外上级医院住院诊治的医疗费。
(二)非指定医院范围:二级以下公立医院;不够转诊标准个人要求到新乡市以外地区就诊者;外购药品者。
(三)退休厅级干部:因历史原因未参加新乡市城镇职工医保,无法享受新乡市厅级干部优诊待遇的退休厅级干部,校内享受优诊待遇。
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医院负责解释。